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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力监管的目的和制约因素(二)

  其次,搁置成本是大部分进行电力竞争改革国家的共同问题。它是一些电力改革失败的原因之一(如美国加州),也是一些国家延缓电力分拆和改变竞争模式的原因(如日本)。

  再次,西方国家再发达也有改革造成失业和相对贫困人口问题,政府也有政策解决这些问题。政府没有被这些问题限制住,而是用不影响电力市场的方法解决它们。我国这些问题可能程度大一些,但也不应因此而限制了电力市场改革。如保障低收入人口用电,本来就是电力改革的一个目标。通过改革引入电力市场竞争,使企业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和电价,才能使更多的人用得起电。改革过渡期,因取消交叉补贴的确可能造成贫困人口用电困难。假如政府要尽快考虑财政补贴,可以算一笔账看到底要多少钱,政府能不能负担。比如,按照我国贫困人口2000万的数量,根据假设条件,政府需要年补贴16亿元人民币(见下表)。这16亿元补贴换来的是电力改革的多方收益,其中还不包括由此给贫困人口带来的好处。其他国家政府的做法表明还有很多因地制宜的措施来克服这个限制条件。

  我国国有电力企业的半商业性质的确是电力市场竞争和监管的一种限制。国有电力是我国传统计划经济的工具,现在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又是政府推行规划和政策的工具。作为工具,其商业行为代表政府的决策,并且本身还暗含一定的行政级别,使得监管无权或难以对它们下手。

  我国电力市场改革与国际通行做法一样设立了独立电力监管机构。大多数国家使电力监管独立的目的是使其不但能够不听从政府而且能够限制政府行政干预市场竞争的行为。这种对行政的监督和制衡受到组织、法律及其他制度保障。只能在服从国家规划和各种政策的条件下监管电力市场,是我国建设电力监管能力的一个特有限制。

  如何在国有制、政府主导电力和缺乏法律制度支持的特有国情下开展电力改革,笔者认为重点是前面所说的造就商业性电力企业,特别是要把国有电力企业名正言顺地变为纯粹的商业利润机器,履行国资委的保值、增值要求,同时政府不再把它们当作直接执行规划和政策的工具。
  
  电力市场竞争和监管条件下的政府政策
  
  造就纯商业性电力企业,加强企业规划,终止利用商业企业作为规划和政策工具,加强电监会的作用等措施引出的一个担忧是,政府如何能防止电力市场失衡,国家的宏观经济和能源战略规划如何落实?

  如何保证电力供需平衡?

  关于电力市场失衡首先要消除两个神话。

  一是只有国家规划才能保证电力供需平衡。这是对国家规划的不正确认识。从50年的实践来看,规划从来未能保证电力供需平衡。从改革前的长期拉闸限电,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的调度下调发电时数,再到近年来的电源短缺和盲目投资,都是在政府五年规划和逐年规划调整下出现的。规划赶不上市场变化和规划无法照样实施,不正是我们要进行市场改革的原因吗?第二个神话是,没有国家规划电力市场就要乱。这是对电力市场的不正确认识。市场上电力不平衡总是表现在电价的波动上,而电价波动必然导致电力供需平衡。因此,要保证电力供需平衡就要尽快建立市场定价机制,而不是加强中央计划体制。这正是电力改革和监管建设要实现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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